恭賀新禧並分享喬遷之喜

注目焦點

由於海峽兩岸民、商事交流愈趨頻繁,為了提供兩岸人民更全方位且專業的法律服務與協助,並通過兩岸律師的合作與交流以增進兩岸人民對於彼此法律與制度的認識,雙方通過友好商議後,共同建立交流及合作機制,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田庭峰主任律師親率孫陽升律師、徐麗慧律師及林政男律師於2018.12.27專程來台與本所簽署交流及合作備忘錄,開啟雙方的法律合作關係。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設立于上海市徐匯區華山路1954號(電話:+86-021-64484005)浩然高科技大廈16層,專注於公司、證券、資本市場、投融資、金融、智慧財產權、房地產建築工程、跨境並購、海事海商、貿易救濟及WTO爭端解決等方面的法律服務專業。

勝訴判決---考績法列舉之不同免職條款不得累積混用而為綜合評價

本所受委任之公務人員免職事件,確定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 年訴字第 28 號判決,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至第8款免職事由為列舉規定,排除行政機關恣意解釋累積混用而為綜合評價而創設免職事由之可能。涉案公務人員雖有「出國未報備」及「曠職」之複數行為,個別之違紀行為均已各自之法令加以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然既皆不符合考績法第12條第3項各款所示之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事由,即不得逕將該等複數違紀行為累積混用而為綜合評價,原處分機關將「曠職」未符合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8款所定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程度之行為,與「未報備出國」之行為綜合評價而以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5款「言行不檢」事由予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顯然混淆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8款「曠職」與第5款「言行失檢,影響警譽」係屬構成要件不同之免職事由,其所為法律解釋及適用即有違誤,據此作成之原處分,於法自有未合,因此本件公務人員所受免職處分及復審決定均遭判決撤銷確定,得以回復職務。(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8 號判決)

榮任台灣行政法學會的理事

余參與學會的發起成立,轉眼之間已二十多年,今榮任第八屆理事,在感恩先師法治斌教授對於當代行政法學知識的啓蒙,並讓我有機會參與發起設立,見證本土公法學知識的成長與茁壯之餘,面對國家權力越見集中,人權普受威脅,民主法冶在民粹操弄干擾下,似有步入法治國黃昏危機之際,行政法的實務工作者更應秉持先師的教誨,勿妄自菲薄沈默以對,而在釋憲實務上屢敗屢戰作更多更大的奉獻,期待行政學會致力法治國建設及兩岸學術交流的設立宏旨日益展現。4/30 fb

罷韓提議連署「偷跑」恐已違法,奔騰思潮 2020.3.13

作者:林石猛 /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壹、 前言

罷韓團體「Wecare高雄」於高雄市韓國瑜市長(下稱韓市長)就職滿一周年之翌日(即民國108年12月26日)上午即將罷免市長所需選民總數1%之罷免提議連署書送達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依常情其罷免「提議」連署書,顯係於韓市長就職未滿一年前即已開始進行,而引發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之爭議,惟就此先決程序之第一階段罷免「提議」連署違法爭議仍懸而未解之際,現已進入第二階段之罷免「徵求」連署[1],故本文認為有予以釐清之必要。

貳、 所涉法律爭議、實務見解及本文看法

巷道爭議事件,人民勝訴確定案例

金石法律難得一天同時收到兩件巷道爭議事件,而且都是判決原告(人民)勝訴之確定判決。除向當事人恭喜外,也提供案號給有興趣瞭解案情的朋友參考。
兩件巷道爭議事件判決之案號,如下:最高行政法院109判38號(一審:高雄高等行政107訴更二字10號)、109判46號(一審:高雄高等行政106訴更一字7号)。前者,是駁回被告機關之上訴而告確定;後者,則是逕行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而直接判決人民勝訴確定的案件。謹供參考。
私有地被地方政府恣意違法列為現有巷道或既成道路,而侵害人民財產權益之公法爭議事件。坊間屢見不鮮,人民應循行政爭訟及國家賠償救濟,保障權益。109.2.14 林石猛律師fb

行政爭訟,一定要屢敗屢戰,再聲請釋憲?

今天收到十五年以來,第一次由最高行政法院直接作人民勝訴之確定判決,而不是廢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發回更審的主文通知。在第一時間也由主辦的林楷律師通知當事人,至於國家賠償部分發回更審,只能期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正裁判了,好歹還有法定利息可填補損害。--- 林石猛律師109.2.5FB

附註:本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00046號判決,係人民與區公所間巷道爭議事件,原審案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7號。

「會擊垮我們的是人性,不是病毒!」-陳志金醫師

「會擊垮我們的是人性,不是病毒!」-陳志金醫師

日前,迎接滯留武漢的二四七名民眾,回鄉治療、隔離觀察,是政府克盡國家保護人民的義務,應予肯定,而不是恐慌會有散播病毒的憂慮。真正令人擔心的是,那位在登機前被確診而不能同機回台的病患安危,㊗️伊恢復健康平安返家!2020.02.05 林石猛律師 fb

金石法律事務所歷年參與的13號大法官解釋概要

各位台灣行政法學會會員大家好:

本學會監事林石猛律師,由法官轉任律師,迄今已由林律師聲請釋憲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案件共有13件,成果豐碩,以下是這13件解釋案,敬請各位分享,未來將安排林石猛律師在學會活動分享心得。
以下為金石法律事務所歷年參與的13號大法官解釋概要

(公民教育,有空不妨耐心看完)

民眾拒絕警察不合法的執行職務,
有罪?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依上,人民拒絕的行為,會構成刑法上之妨害公務罪嫌?

刑法第 21 條第1項規定: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民眾有無拒絕的正當理由?各說各話時該怎麼辦呢?

是由民眾證明警察沒有著制服也未提示證件的事實?還是警察須證明有著制服,或雖然未著制服但曾提示證件,民眾之拒絕行為是不法的行為呢?

前大法官吳庚老師告訴我們:現代法治國家,公權力雖受有效推定,但不受合法推定。因此,個人以為答案應該是警察要就其公權力作成之程序、內容(實質)均合法,負舉證責任,否則,即應為有利於民眾之判斷,才是。

但是,在偵審實務上,民眾還是要注意官官相護的問題,即檢察官、法官經常會違反舉證責任分配的法則,而要人民舉證,不然就要人民吞下敗訴的後果。所以,才會有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之原因案件的民眾被判刑後聲請釋憲及行政法院被譏為「駁回法院」這回事。108.12.7fb

衷心期盼「今日公祭,明日忘記」的傷痛不再

衷心期盼「今日公祭,明日忘記」的傷痛不再
⋯金石法律所參與之第13件釋憲案的緣由與期待
 
期待警消弟兄之勤休受到合憲合理的待遇,是個人自七十五年底起擔任檢察官、法官職務,親身觀察他們的勤務期間,一直熱切關注的問題。
 
直到轉任律師,可以不受法官不告不理的限制,乃義不容辭,也捨不得徐國堯、張家偉兩位打火弟兄剛在職埸遭受到不法打壓情境之餘,又讓他們破費,並在高雄市立聯合醫院紀䕶理師為他們捐贈兩萬元作為律所之必要稅費之際,同意無償代理大法官釋字785號解釋之聲請釋憲。受任期間,主辦蔡琇如律師在半年期間努力推敲硏究相關的爭點與論述,才提出聲請。之後,又陸續發生數件打火弟兄火場殉職的重大不幸事件,蔡律師及本人接續補呈了幾次書狀至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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