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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分享:行政法是法律實務的任督二脈

篇名行政法是法律實務的任督二脈
作者林石猛
中文摘要
現代法治國下行政法之理論日漸發展,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審判之實際運用影響深遠,筆者曾參與法院審檢工作,現從事律師業務,透過實務辦案及研習裁判案例之辯證成果,歸結體認出「行政法是法律實務的任督二脈」,特以本文闡述行政法在各別法領域之適用及觀點,提供有志於法律工作之各界人士參考。
起訖頁123-143

著作分享:被告以外之人未經具結之偵訊筆錄有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違憲疑義之探討

篇名被告以外之人未經具結之偵訊筆錄有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違憲疑義之探討
作者林石猛
中文摘要:

著作分享:醫療行政救濟爭議──以行政法院之觀點為中心

篇名:醫療行政救濟爭議──以行政法院之觀點為中心
作者:林石猛
中文摘要: 
現今醫療法律爭議頻繁出現,學理上多從民事或刑事法律之觀點分析各項議題。惟行政機關對於醫療系統之各項管制措施,亦經常影響醫療從業人員之權利義務,在實務上衍生出不同之行政法上爭議。本文以憲法之財產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為基礎,結合行政法上之重要基本概念,進而介紹醫療行政救濟程序之架構及導論行政法院之裁判,期能引起各界關注行政法在醫療領域之適用及問題所在。
起訖頁:74-85
關鍵詞:醫療行政救濟、正當法律程序、依法行政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

無能的政府與貽笑國際的首都市長選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 條第1項明文規定: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上開條文中所謂的「投票所」以往似乎都是指投票的空間。此次,中選會以行政命令及時放寬投票所的範圍,兼及下午四時前趕赴投票所外之人龍隊伍者,均得入特定的投票空間內完成投票,以防衝突的發生,致遲至晚間七時之後,台北市還有人在投票。如此的選舉,有無明顯重大瑕疵,致生選舉無效之爭議?

試想在單一時區下,部分的投票所已在下午四時過後即著手開票,竟然同一時間還有人可參考其他投票所已開票的情形,決定自己投票的意向,這是多麼荒謬的選舉!一切的錯就是中選會選務規劃的誤判與違法行徑所致。

中選會之行政命令不可逾越法律的明文規定,否則即有違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如的確涉有違憲疑慮,又有明顯重大瑕疵事由存在的選舉結果,其效力如何?

截至隔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才完成開票,以些微差距領先的現任市長柯文哲會面臨選舉無效之訴的考驗,是可以預期的,畢竟他也是選舉時的現任市長。

於后,請中選會、台北市選委會的主委先下台謝罪吧!林石猛律師 fb 107.11.25 am 02:45

軍改䆁憲大法官受理了

司法院許院長於釋憲七十周年發表的論文指出:「因為政治部門仍然可能遺漏某些少數觀點及利益,卻是憲法特別要求應加以考量、保障者。此時若面對政治部門,憲法法院一概採取順從、消極的態度,反而可能背離了保障少數者權利的憲法職責。」大哉斯言。

軍公教在職,是國家的中間穩定力量,相對於勞工固屬少數。但一旦在野,可是亡秦暴政的三戶。

欣聞大法官未忘初衷,願意開啓保障退役軍士官少數權益的契機,克盡憲法法院職責。退休公教的釋憲案,在野黨立委諸公是否可考慮在此次九合一地方選舉後也聲請䆁憲,且看大法官如何發揮定紛止爭的能耐。---林石猛律師107.11.20 fb

軍改釋憲受理了!大法官12月4日開說明會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490934

願永為戰鬥的法律人 --- 大法官釋憲七十週年有感

錯過的憾我未及參加,
未來的盼我參與更多!

大法官釋憲70週年,迄今共作出767號解釋。個人有幸在執業律師14年以來,參與了10件釋憲案,其中釋字第610、619、730及755號解釋,大法官作了違憲的宣告。目前,尙有消防人員勤休法令違憲等多件聲請案仍在大法官會議候審中。

釋憲聲請,大多是來自人民在行政法院屢敗屢戰之後,再請求大法官給個最後說法。其間漫長等待的辛酸擔憂只有當事人才能深刻地體會。律師也是社會事件的醫師,盼能在釋憲程序當中扮演拯救生命、減少痛苦的角色。

欣逢釋憲70週年,自己也將是耳順之年,在以正直快樂的法律人自許之餘,願永為戰鬥的法律人,繼續為法治國家的建設奉獻所學,並期待迎接裁判憲法訴願時代的來臨,以在野法曹監督司法公權力合法的行使,落實憲法保障民權的意旨。107.9.17fb

違建與政府賴皮拒不給付雨災補助金之救濟

建管機關的違建補辦手續通知單,只是確認特定房屋為程序違建並命補照,不得作為強制拆除的執行名義;而違建拆除通知單,既已命自行拆除,否則逕為強制執行之意思,即具有下命處分之性質,而得據以強制執行(參最高行政法院107.7.10決議)。

然而,在行政爭訟實務上,當人民接到建管機關之補辦通知單,如就確認違建之通知單存有爭議時,即應提起訴願救濟。否則,一旦確定,嗣再接到拆除通知,要救濟恐怕為時已晩。

建管機關的前後兩次通知,性質上均係行政處分。前者,是確認處分,不具有執行力;後者,才是具有強制拆除執行力的下命處分。

此外,參最高行政法院98判147判決的見解,機關核發授予人民利益(如823水災補助金)的行政處分後,拒不履行,依現行法制並不具執行力,因而人民須以該授益處分為請求權基礎,毋庸踐行訴願程序,即得逕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給付補助金等,俟取得確定判決才有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對機關強制執行。107.8.27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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