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賀新禧並分享喬遷之喜

注目焦點

金石法律代理的第17件釋憲案,即112憲判12號判決出爐⋯

本件憲法法庭作出合憲宣告,因而無法再循憲法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為當事人辯護,誠屬遺憾。惟仍應感謝當事人的信賴與委任,讓金石法律代理之釋憲案經由改制前之大法官會議及現在之憲法法庭作出實體判決的件數共17件,而占總件數(舊制8 13件、新制32件共8 4 5件)之2 %強。在此,也要特別感謝恩師吳庚大法官的教誨與大作的啓發。(112憲判12號判決摘要,另詳第一則留言)112.8.4 fb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9902

 

保險契約得作為借名契約之標的?

保險契約得作為借名契約之標的?

借名登記,是近年來法院的熱門議題,甚至有可否以借名契約,由甲委任乙出名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而滋生的爭議事件。

「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72條定有明文。又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係指法律行為之標的而言。而所謂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乃指法律行為有背於國家社會之一般要求或利益,或社會一般道德觀念之情形而言,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則應就法律行為之內容、附隨情況,以及當事人之動機、目的及其他相關因素綜合判斷之。其次,保險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是以僅要保人對保險利益有處分權限;再者,因保險契約涉及保險利益之有無及道德風險,如許可成立借名契約,將影響保險人對保險風險及保險利益之評估,且保險制度為廣義金融秩序之重要環節,保險制度之正常運作與否對社會金融秩序有莫大之影響,如保險人對保險風險之評估產生錯誤,而為不當之理賠或保險給付、保險費之收取,均將影響社會金融秩序。準此,保險契約無成立借名契約之可能,縱以保險契約作為借名契約之標的,亦屬違反公共秩序而無效。」

打官司要「博杯」!?這次不用總統特赦了。

打官司要「博杯」!?
這次不用總統特赦了。

國安局3官員拜訪三立新聞部副總及總監後,邀請二人午餐,賓客雖未出席,用餐後仍以公務為由報帳,趁機詐取2460元餐費,以刑法詐欺等罪論罪科刑,並宣告緩刑2年。

本件檢方起訴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貪污治罪條例犯罪,惟地院認為被告劉等三人單純是辦理公關事務人員的身分,對核銷承辦人員施用詐術,不是利用辦理工作機會,或職務上衍生的機會,向公關對象等詐取財物,劉等人所為和職務無關,不涉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另依刑法以劉等3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詐欺取財罪,從重論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法官並審酌,劉等三人未謹慎了解公關餐費的核銷規定,及解讀之誤差,認為可以在公關對象未到場情況下,仍申請核銷經費,而填載不實事項發票、行使登載不實文書之手段,損害國安局承辦人員審核專案經費控管之正確性。法官考量被告認罪、繳回犯罪所得,依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均緩刑2年。

個人擔任審辯以來,始終主張公務人員欠缺行使公權力之外部關係的詐欺行為,應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不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詐欺罪。之前,同類型案例即少將參謀長核銷2880元餐費遭判貪污詐欺罪4年6月三審定讞,幸經總統特赦才免牢獄之災並保住退休俸祿案例之見解應予變更為是。111.12.15 fb

為台南鐵路東移迫遷的鄉親嘆息

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都市計畫,內政部勝訴確定。
 
2015年台南市政府為鐵路地下化興建工程,陳送2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個案變更案,報經內政部核定,蘇俊文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認定變更計畫案沒有利益衡量瑕疵等違法,核定處分無誤。合議庭指出,鐵路地下化工程改建完成後,以地下層作為鐵路軌道使用,對紓解臺南市區交通與塑造市中心意象,具有效益,符合台南市長期發展願景所需等各面向公私利益,因此駁回蘇等人的上訴確定。(參今日中時新聞網)
 
孩提時,常與家人到小東路我叔公的鐵路旁眷舍玩耍,沿鐵道而居的郷親盼了幾十年甚至百年,終於等到鐵路地下化的訊息,卻要被迫拆遷,想想他們經年累月忍受了多年的噪音與生活上的不便,卻享受不到工業文明的善果,必須獨自忍受迫遷成就大眾通行的公益,何其不幸!
 

賀 金石法律第14件䆁憲案(111憲判7)終於出爐!

陳明賢律師陪同被告接受偵訊,高雄地檢檢察官以陳律師的筆記過於詳細,命法警當場扣押並記明於扣押筆錄及偵訊筆錄。陳律師旋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一六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之。高雄地院以一0五聲二五三一號裁定,略以非屬法定得聲請之事項予以駁回,並不得抗告。陳律師乃於一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聲請解釋憲法,歷經五年八個月,終於在今日宣示相關法律違憲之裁判。

111年憲判字第7號主文:
一、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其他規定,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於此範圍內,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符,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
二、於完成修法前,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所定程序,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為限制或禁止辯護人於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111.5.27fb

少將是無罪的罪人?抑或是量刑過重的貪污犯?

少將是無罪的罪人?抑或是量刑過重的貪污犯?

少將餐敘欠缺公權力行使之外部性,參考大學教授研究費案之最高法院103.8.12決議,未讓軍眷分攤部分餐費即使有罪,也只是是否成立刑法上之詐欺或偽造文書罪?似乎不應成立貪污罪。最高法院選擇性執法,或許是司法令人詬病、失去人民信任之重要原因。

演習視同作戰,演習成功之加菜金與軍眷分享,作為慰勞,如能從社會學的概念而不是物理學的觀念予以觀察,探討少將之行為是否具備實質違法性?本案如係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會認為軍眷是作戰演習之民間人士?他們不應該或不可以分享加菜金的榮耀?3/14fb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283-34781-f30e3-011.html

首例提審成功!防疫旅館與居檢均能達成防疫目的時,即應基於比例原則,選擇所必要、損害最小的手段,兼顧防疫與人權保障。

首例提審成功!

防疫旅館與居檢均能達成防疫目的時,即應基於比例原則,選擇所必要、損害最小的手段,兼顧防疫與人權保障。

4機師獲法院「釋放」可返家1人1戶居檢。

法官審理,4名機師均符合「1人1戶」居檢條件,且均已提出申請及出具切結書,並願接受PCR,但航空公司竟以難以執行為由拒絕,導致4人失去「1人1戶」居檢機會,顯示權力濫用及程序不具合法性,昨天(11日)深夜裁定4人釋放,若4名機師後續在「1人1戶」居檢時有違規,相關單位可再依法進行裁處。(蘋果3/12)fb
首例提審成功!4機師獲法院「釋放」 可返家1人1戶居檢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312/SBHFZCF5MJDDHOCUU6WLGDGFVQ/

將軍未讓被招待的軍眷買單竟成了貪污犯!

犯罪,不是物理學的觀念,而是社會學的概念。

少將以團體加菜金招待軍眷,貪污判刑定讞,只因軍眷是「民間人士」未各自買單2880元!?

引文:
當時的花防部指揮官得知下屬政戰主任郭守寓的妻子、兩個兒子來花蓮遊玩,在花蓮縣一間活海產餐廳作東舉辦餐會,少將韓豫平也作陪。六人餐後,韓豫平指示屬下以加菜金核銷5,760元的餐費。但法官認為宴席中有「民間人士」參與,應負擔費用2880元,韓豫平卻執意以加菜金核銷,重判貪汙罪,判刑4年半、褫奪公權4年,從2015年案發開始至今薪水全部追回,也無終身俸。(相關報導,另詳留言)

此種行為,少將有貪污的犯意?是否欠缺實質的違法性?即使有罪,其行為欠缺外部性之公權力行使,是否只該當刑法的準瀆職之詐欺或偽造文書的罪名?

建議韓將軍就其涉犯罪名,是否確為貪污罪,得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救濟。3/2fb
"獨家/貪汙2880元?少將怒:身敗名裂、家破人亡的判決 | 政治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www.setn.com/m/ampnews.aspx?NewsID=1078452

恭喜!金石法律的委託人鍥而不捨,屢敗屢戰,終於露出爭回先祖在130年前之土地產權的契機⋯。

恭喜!金石法律的委託人鍥而不捨,屢敗屢戰,終於露出爭回先祖在130年前之土地產權的契機⋯。

祖先在光緒18年購得的數筆林地,歷經數代繼承耕作、興建祖宅,台灣光復後因未經測量,致無從依法辦理登記,卻被林務機關逕為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歷經行政訴訟一、二審及民事訴訟一至三審、更一審,金石法律前後近八年努力不懈的協助,終於在近日獲得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字更一字第8號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111.2.16宣判)初次勝訴判決。

爰分享該判決主要的理由如下:
按森林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並以國有為原則。森林所有權及所有權以外之森林權利,除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者外,概屬國有。森林法第3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2條固有明文。雖可認自臺灣光復,森林法有效實施於臺灣後,被上訴人對於包含保安林在內之林業用地取得所有權,係受到法律推定之保護,惟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實則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不存在此反於法律推定之事實,已舉證證明如上;再者,系爭土地早於清朝時期上訴人先祖即已取得土地所有權,因日治時期未及測量查定,臺灣光復後迄至上訴人申請第一次登記前,亦因未經測量,致無從依法辦理登記,非不為登記,因此,本件自無上開森林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適用,以維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2/23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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