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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不用賠!?

外遇不用賠!?
 
結婚是一種契約,婚姻期間家庭幸福美滿,是兩人結婚的主要目的之一,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但是時下卻偶有民事法庭法官在通姦除罪化後以法律上不承認有所謂的「配偶權」存在,而駁斥外遇被害人訴請違反婚姻契約忠實義務之共同加害人之精神上損害賠償。如此這般,敢問司法部門:在婚姻家庭制度性保障下,究竟是什麼受憲法的保障?人們又將如何得在婚姻期間「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2025.4.29 fb

政府准予延後報稅,核課期間仍維持5年不變嗎?

政府准予延後報稅,核課期間仍維持5年不變嗎?

林石猛律師2025.4.15FB

財政部為因應川普對等關稅的衝擊,將5月所得稅申報期間延長一個月至6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並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且免納遲延利息。用意良善。問題是,未於法定期間內如期申報雖可免罰,但核課期間是否也會因此由5年延長為7年呢?繳稅期間、核課期間均是「國會保留」事項,得以行政命令變更嗎?

北檢另一種不可思議的「目的良善」!?

北檢另一種不可思議的「目的良善」!?
 
檢察官起訴涉嫌侵占價值不及4元廢品的貪污犯,並建請法院減刑2次⋯
 
「台北市萬華區一對在清潔隊工作的吳姓夫妻,因為將資源回收的大型傢俱偷偷送給朋友,事後因良心不安自首犯罪,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這些回收物僅能賣得3.87元,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吳姓夫妻,並建請法官給予2次減刑。」(相關報導另詳留言)
 
個人在八十年代任職雄院法官期間,即曾就細小金額的圖利案件將公務員的行為援用最高法院之判例及日本最高裁判所的一厘菸草事件判決,只開一庭即審結,認定個案之行為欠缺犯罪成立要件中之實質違法性,而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上訴仍無罪確定。
 

又見高虹安受審

又見高虹安受審
 
我個人的法律確信是,議員或立法委員訛詐官方補助之助理費,並非貪污行為,而是刑法339之詐欺,頂多依刑法134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準凟職罪)。蓋民意代表與助理是私法關係,國家為增進民意代表之問政功能而予以一定額度的金錢補助,是行政私法或輔助之國庫行政(私經濟行政),並非公權力行政,除非有如政府採購法以法律明定雙階理論,方有屬於公權力行政的空間,再因此而有貪污治罪條例之貪污罪的適用餘地。此為憲法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主義之合理解釋。113.11.4 fb

實質廢死後終身監禁有爭議-朱石炎

實質廢死後終身監禁有爭議-朱石炎
 
引文:
綜合本國立法史料及外國與國際法制,司法院釋字372號及603號解釋已肯定人性尊嚴應受憲法保障,法律如有無期徒刑受刑人不許假釋的規定,剝奪其復歸社會重享自由的機會,使其終身身陷囹圄,即因侵犯人性尊嚴而為違憲,此項嚴酷規定殊無可取。研擬終身監禁不許假釋的修法草案,是否妥適,尚有商榷餘地。(全文另詳留言)
 
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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