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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法院(含澎湖、金門、馬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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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法律所參與之第13件大法官釋憲出爐
釋字第785號解釋宣告公務員勤休法令違憲
打火弟兄之勤休與健康權終於可獲得合憲保障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律系校友)從司法官到釋憲達人 林石猛為65歲婦「8年抗戰」 【蘋果即時 2018/09/27 】高雄金石法律事務所所長林石猛是法界有名的公法專家、行政法權威,但更為人津津樂道的,是他從司法官轉任律師14年來,已為代理的案件當事人參與聲請並做成10件大法官解釋案,其中有4件挑戰成,讓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違憲宣告,堪稱律師界的釋憲達人。 走進林石猛的辦公室,主牆面上掛著名家書法「德不孤」,放滿書籍跟卷宗的會議桌正中央有一隻昂首的大象石雕,辦公桌後方牆邊除了收藏的佛像,還有一缸八分滿的清水。林石猛說,大象代表穩重,半滿的水則是提醒自己要謙和。一位曾經待過金石的年輕律師私下說,「很難想像,一個司法官轉任的大牌律師兼事務所老闆,竟然會定期去翻司法院公報跟法學雜誌,還會把新的實務見解影印分享給同事,但林石猛就常幹這種事。」 為同理心「8年抗戰」 終於成功 以下為金石法律事務所歷年參與的10號大法官解釋概要 受訪這天,林石猛拿出一大疊資料,要幫記者補充憲法知識。饒偉生攝 附註:本件專訪之後金石又增加了3件大法官解釋如下 釋字779:宣告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違憲。 釋字783:宣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2項等規定合憲。同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憲。 釋字785:宣告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違憲。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7點第3款合憲。內政部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及第7點規定,對外勤消防人員超時服勤之評價或補償是否適當,相關機關應於超時服勤補償事項框架性規範訂定後檢討之。因而,使消防員甚至具有類似情形之公務人員如警察之勤休、健康權可以獲得合憲、合理的保障。 林石猛穿上律師袍,他說高雄天氣熱,當地律師很少會打領帶。饒偉生攝 林石猛辦公桌後方掛著一幅書法,上頭寫著「德不孤」。饒偉生攝 辦公室內放著一尊大象,象徵穩重。饒偉生攝 林石猛轉任律師時,親朋好友送來匾額,讚他是法學權威。饒偉生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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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善期間屆期,仍未改善才得按次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356號殯葬管理條例事件裁判要旨:因為限期改善的最主要目的,是要求違規的行為人能排除違法狀態,恢復或維持行政法所規範的合法狀態,或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其規範目的既不在對行為人過去義務違反的制裁,而在於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的督促方式。因此,如果行為人已限期改善,即得免於受到按次連續處罰,至於違規行為人是否確實有依期限改善,自然應以期限屆至時的事實及法律狀態為判斷基準。從而,處分機關如果違反其所為限期改善處分的存續力及構成要件效力,不待其自己所定的期限屆滿,使處分相對人能依限儘速改善,反而便宜行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即以處分相對人未完成改善而予以處罰,即不符合上述殯葬管理條例第73 條第1 項所定須「屆期仍未改善」始得按次處罰的構成要件,也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 條所定的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更無法達到督促處分相對人完成改善的目的,而與按次連續處罰的立法目的有違。(選刊於司法院公報第66卷第3期,2024.3,頁128)4/9 fb
感謝陳清秀教授的邀請出席第21回法理學研討會。分享法律事件認定個案事實的經驗-起承轉合平鋪直敍、法律適用三段前先「定性」(何種請求權?何種類型的財產犯罪?)及行政刑法之審理與辯護,宜具備豐富的公法學知識,如遇「顯不相當之利率」之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而得在罪刑法定主義之拘束下,如何做好司法全面性審查、注意行政函䆁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3/21 fb
大陸漁船越界翻覆事件,金門地檢即能善了?
「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是大法官釋字328號解釋之意旨,闡明依權力分立憲政原則下之司法界線,具有憲法位階之效力。同樣的,涉及重大政治上爭議之司法案件如擬僅片面交由普通法院或檢察署之司法部門解決爭議,恐將治絲益棼。2/21 fb
釋字第328號(民國82年11月26日)爭點: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是否應由釋憲機關解釋?解釋文: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又見奉命起訴!?
檢察官開庭不按規定錄音致事後各說各話,不利益應該歸誰負擔?
個人平時研究公法的心得如下:
公權力(行政處分)雖受有效推定,但不受合法推定;當其合法性遭受人民質疑時,應該由公權力一方舉證證明其公權力行使之程序與內容(實質)均具合法性才是(參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等規定)。
引文:
新竹市長高虹安擔任立委期間,被控詐領助理加班費46萬多元,台北地院10日傳訊她的前公關主任、綽號「公衛文」王郁文,王女聲請勘驗檢方偵辦期間「消失的16分鐘」,並爆料檢察官說出「對!因為上面指示要起訴高虹安,起訴你們這些助理。」北檢10日晚間回應,檢察官偵查中對被告分析利弊得失,或曉諭是否認罪,是善盡客觀義務。至於王女所稱檢察官說「上面」要起訴一事,與事實不符。113.1.10 fb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110005169-260402
國家,不是憲法財產權保障的主體,人民才是!
唯有憑良心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才能心安理得自在⋯分享昔日法官生涯的審判經驗。
個人在86年3月間,時任高雄地院法官承審85年度重訴字第727號原告國產機關循「土地總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所有權人名義,訴請被告黃姓民眾拆屋還地之事件,即曾援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1360號判決:「台灣光復後,政府辦理土地總登記,其目的在整理地籍,僅為地政機關清查土地之一種程序,與物權變動無關,並不影響光復前原權利人因登記取得之物權。」之見解,判決土地管理機關敗訴。
日前,欣聞憲法法庭宣告人民訴請政府返還前經「土地總登記」為國有之私有地,沒有15年請求權時效之適用。
左鄰右舍明知鄰居住家廁所適有人正在使用,卻僅因覺得聲音吵雜,遂至頂樓關閉水錶,致鄰居住家當下無水可用。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號刑事判決,認該當刑法第304條妨害鄰居自由使用水的權利之妨害自由罪。12/28 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