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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法律所參與之第13件大法官釋憲出爐
 
釋字第785號解釋宣告公務員勤休法令違憲
 
打火弟兄之勤休與健康權終於可獲得合憲保障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律系校友)從司法官到釋憲達人

林石猛為65歲婦「8年抗戰」

【蘋果即時 2018/09/27 】高雄金石法律事務所所長林石猛是法界有名的公法專家、行政法權威,但更為人津津樂道的,是他從司法官轉任律師14年來,已為代理的案件當事人參與聲請並做成10件大法官解釋案,其中有4件挑戰成,讓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違憲宣告,堪稱律師界的釋憲達人。

走進林石猛的辦公室,主牆面上掛著名家書法「德不孤」,放滿書籍跟卷宗的會議桌正中央有一隻昂首的大象石雕,辦公桌後方牆邊除了收藏的佛像,還有一缸八分滿的清水。林石猛說,大象代表穩重,半滿的水則是提醒自己要謙和。一位曾經待過金石的年輕律師私下說,「很難想像,一個司法官轉任的大牌律師兼事務所老闆,竟然會定期去翻司法院公報跟法學雜誌,還會把新的實務見解影印分享給同事,但林石猛就常幹這種事。」
59歲的林石猛畢業於政大法律系,司法官訓練所23期結業,曾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高雄地院法官兼庭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2004年轉任律師迄今。「我大學時成績平平,只有憲法好,後來自己準備司法官跟律師考試,發現只要憲法懂了,很多法律都會跟著開竅。」
談到事務所歷年參與的釋憲案,林石猛如數家珍:「開業以來總共聲請過幾件沒有計算,但被大法官受理而後做出解釋的共有10件,包括釋字610、619、693、697、714、727、730、736、754、755號。」
聲請釋憲10件 主角連受刑人都有
林石猛說,這10件釋憲案的主角,有涉嫌貪污的公務員、被多扣稅的國營企業或證券公司、做燕窩的代工廠、大學教授、買到汞污染廠房的國營企業、眷村改建不同意戶、被冤砍退休金的學校職員,甚至是關在牢裡的受刑人等,其中有4件被大法官宣告法律或命令違憲,分別是610、619、730跟755號,而有的解釋縱使大法官沒有宣告爭議條文違憲,仍對社會有重大影響,例如釋字714號。
釋字714號的聲請人是中石化公司,當年中石化因經濟部政策被迫與台鹼公司合併,20年後,台南市政府卻以台碱公司安順廠在被合併前生產五氯酚滲入土壤造成戴奧辛及汞污染,依照土污法規定應負整治責任,而中石化既合併台碱,就應概括承受繳納整治費用與罰鍰。但中石化自認從未參與製造污染或從中獲利,不甘受罰而聲請大法官解釋。「雖然這號解釋沒有宣告土污法第48條違憲,但理由書與林錫堯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都開宗明義指出該條文是行為人責任,意思就是誰做的、誰負責。」
林石猛說,「這有點像買到凶宅的概念,你隱瞞土地有廢棄物,把地賣給我,實務上都會認為構成刑事詐欺或民事上的瑕疵擔保責任;現在太多土地被偷埋垃圾,買到這種土地的人都可以從釋字714號解釋跟相關判決來找答案,誰要負清除責任?就是行為人,而不應該由買受人來負責。」他表示,最近有一個案件當事人就因為這幾句話,找前地主拿回1200萬的廢棄物清除費用,這就是714號解釋文重要的啟發。

為同理心「8年抗戰」 終於成功
另一件令他印象深刻的「8年抗戰」聲請案,則是釋字第730號,聲請人林女士從小因家貧失學,14歲起就到台南師範學校(現為國立台南大學)當工友,任勞任怨做了27年,期間勤勉學習,41歲時終於考上學校書記,她辦理工友退職就任書記後,又做了24年屆齡退休。她原本滿心期待可以用24年的職員服務年資請領月退,沒想到教育部竟說她先前擔任工友已領取退職金,因此24年的職員年資需先扣除之前的工友年資,只核定退休年資為10年,且只能核發一次退休金100多萬,也不能請領月退。
「她為學校奉獻了51年,卻只能領100多萬,還不能領月退,她當然不甘心啊!所以在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我們就鼓勵她聲請釋憲,結果等了4年半,最後3個月才做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違憲的解釋。」釋憲案出爐後,林女士聲請再審,最後勝訴確定。
由於自己在轉任律師前的最後一個公職,就是行政法院法官,他回首這段代理林女士打官司的歷程認為,如果行政法院的法官有試著用同理心、平等心來看這個案件,拒絕適用不當的法規命令,林女士可以不用受這8年的折磨,「她從65歲退休時開始打官司,打完都已經73歲了,一個退休老人能有幾個8年?」
公益無價 寫狀聲請釋憲免費
打官司很難,聲請釋憲更難,那聲請釋憲的律師費是否天文數字?林石猛笑稱,聲請釋憲是當做公益,不是為了賺錢,所以會視當事人的情況收費,有收5萬、6萬的,有的甚至免費;像2014年為消防員勤休制度不合理所聲請的釋憲案,基於消防員的工作是在守護大眾居家安全,事務所一開始就沒有打算收律師費,反而是一位聯合醫院的護理師聽到消息,還主動捐贈了2萬元的紙張作業費共襄盛舉。
「我的成長過程告訴我,有好東西就賣好價錢,如果是為了做公益,那就是無價的,不收錢都沒關係。」林石猛出身台南歸仁鄉間,爸爸是台鐵工人,媽媽賣水果幫助家計,他常自豪的說自己是半個「生意子」,因為媽媽從小就傳授他一套「賣水果哲學」,至今受用無窮
「小時候看媽媽出門賣水果,是用一台腳踏車載五簍的貨,前後各放兩簍,椅墊上又一簍,就這樣到處兜售,同樣一顆樹上採的梨子,簍子最上層的往往是賣相最好的,她會載去給有錢人家挑選,1斤成本10元可以賣到30元,中間的次級品載去給軍公教,賣15塊、13塊,還是有賺;最下層的賣相最差,常常都是賣到最後才不計成本以6塊、7塊賣出,這時就是不計較外表、務實的人撿便宜的時候。「所以我平常不太穿名牌,但若要買,一定都是等到打2折、3折時才會下手;東西一樣好,為何要買在最高價?」
他回憶,自己在大二時也去市場賣過水果,媽媽告訴他梨子成本1斤10元,賣20元就好,但是他辛辛苦苦從歸仁騎腳踏車到市場去賣,一整天卻都賣不出去,回家之後他左思右想,覺得很多人是用價格來認定品質,「20元賣不出去,我就賣你30元」,於是隔天捲土重來,再加上他把水果放上磅秤時,還故意少算幾兩,客人看到都覺得佔到便宜,非常高興,水果一下子就賣光光。
法官改披律師袍 自許對顧客誠實不欺
林石猛說,他在當了18年司法官之後毅然決然轉任律師,一方面是經濟因素,當時小女兒念國小音樂班,出國表演1次要7、8萬,他就跟太太說這筆錢要存好幾個月,拜託小孩不要出國,「後來我被女兒念了好久。」至於另一個因素,則是他想在高雄開一家優質的律師事務所,也相信自己遺傳到母親,有經營的頭腦,並且對顧客誠實不欺。
在他事務所的牆上掛著美國知名律師亞瑟.理曼(Arthur L. Liman)的名言「「律師最佳的廣告代言人就是滿意的委託人」,不過林石猛並非來者不拒。由於司法官轉任的背景,往往代表在司法界有豐厚人脈,但他總是在當事人上門要求走後門之類的「台面下服務」時,告訴當事人「我有兩個保證,一是保證不關說,二是不保證輸贏。」久而久之,不恰當的遐想就自然消失了(王吟芳/高雄報導)

以下為金石法律事務所歷年參與的10號大法官解釋概要
釋字610:宣告《公務員懲戒法》第34條2款關於再審議法定不變期間起算規定違憲
釋字619:宣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關於特別稅率地價稅短匿裁罰規定違憲
釋字693:宣告認購(售)權證發行價款非證券交易收入,相關應稅規定合憲。
釋字697:宣告《貨物稅條例》第2條關於代工廠為納稅義務人等規定合憲。
釋字714:宣告修正前《土污法》第48條關於該法施行前污染行為人之責任規定合憲。
釋字727:宣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關於註銷不同意眷村改建原眷戶權益之規定合憲。
釋字730:宣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關於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年資計算規定違憲
釋字736:宣告《教師法》第33條關於教師因學校措施遭侵害之訴訟救濟規定合憲。
釋字754:宣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5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進口貨物逃漏稅,應併罰關稅、貨物稅跟營業稅的決議合憲。
釋字755:宣告《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不許受刑人向法院請求救濟等規定違憲

受訪這天,林石猛拿出一大疊資料,要幫記者補充憲法知識。饒偉生攝

附註:本件專訪之後金石又增加了3件大法官解釋如下

釋字779:宣告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違憲。

釋字783:宣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2項等規定合憲。同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憲。

釋字785:宣告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違憲。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7點第3款合憲。內政部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及第7點規定,對外勤消防人員超時服勤之評價或補償是否適當,相關機關應於超時服勤補償事項框架性規範訂定後檢討之。因而,使消防員甚至具有類似情形之公務人員如警察之勤休、健康權可以獲得合憲、合理的保障。

林石猛穿上律師袍,他說高雄天氣熱,當地律師很少會打領帶。饒偉生攝

林石猛辦公桌後方掛著一幅書法,上頭寫著「德不孤」。饒偉生攝

辦公室內放著一尊大象,象徵穩重。饒偉生攝

林石猛轉任律師時,親朋好友送來匾額,讚他是法學權威。饒偉生攝

限期改善期間屆期,仍未改善才得按次處罰

限期改善期間屆期,仍未改善才得按次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356號殯葬管理條例事件裁判要旨:因為限期改善的最主要目的,是要求違規的行為人能排除違法狀態,恢復或維持行政法所規範的合法狀態,或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其規範目的既不在對行為人過去義務違反的制裁,而在於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的督促方式。因此,如果行為人已限期改善,即得免於受到按次連續處罰,至於違規行為人是否確實有依期限改善,自然應以期限屆至時的事實及法律狀態為判斷基準。從而,處分機關如果違反其所為限期改善處分的存續力及構成要件效力,不待其自己所定的期限屆滿,使處分相對人能依限儘速改善,反而便宜行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即以處分相對人未完成改善而予以處罰,即不符合上述殯葬管理條例第73 條第1 項所定須「屆期仍未改善」始得按次處罰的構成要件,也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 條所定的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更無法達到督促處分相對人完成改善的目的,而與按次連續處罰的立法目的有違。(選刊於司法院公報第66卷第3期,2024.3,頁128)4/9 fb

率性自由快樂的法律人

率性自由快樂的法律人
律師是社會事件的醫師,律師與醫師一樣都負有拯救生命、減少人的痛苦之使命。在法的容許下,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偶爾遇有客戶要求私下請託時,即會告知金石法律有兩個保證:保證不關說、保證不保證輸贏。率性自由快樂的法律人,是個人四十年以來從事法律工作時,不問是任職檢審、律師或大學授課,都是心之所向的自我期許。2024.3.28

「適足住房權」與分割共有物之裁判

「適足住房權」與分割共有物之裁判
 
民法第八二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最高法院一一二台上八四八號民事判決,認法院於個案適用上開但書之規定時,應將「適足往房權」納入斟酌。因此,「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立法授權由法院裁量,亦須符合適當性原則。法院所採分割方法,若涉及居住建物拆除、人員遷離原來住居所等,攸關任何人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的居住在一定場所,即適足住房權時,尤應注意審酌該建物是否係所有人與其家庭成員滿足其生活所需。」才是分割裁量權之合法行使。3/25 fb

第21回法理學研討會

感謝陳清秀教授的邀請出席第21回法理學研討會。分享法律事件認定個案事實的經驗-起承轉合平鋪直敍、法律適用三段前先「定性」(何種請求權?何種類型的財產犯罪?)及行政刑法之審理與辯護,宜具備豐富的公法學知識,如遇「顯不相當之利率」之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而得在罪刑法定主義之拘束下,如何做好司法全面性審查、注意行政函䆁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3/21 fb

大陸漁船越界翻覆事件,金門地檢即能善了?

大陸漁船越界翻覆事件,金門地檢即能善了?

「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是大法官釋字328號解釋之意旨,闡明依權力分立憲政原則下之司法界線,具有憲法位階之效力。同樣的,涉及重大政治上爭議之司法案件如擬僅片面交由普通法院或檢察署之司法部門解決爭議,恐將治絲益棼。2/21 fb

釋字第328號(民國82年11月26日)爭點: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是否應由釋憲機關解釋?解釋文: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答客問 - 如何準備法律人的國考?

答客問
 
如何準備法律人的國考?
 
可以參加補習班的函授,藉以瞭解各科出題老師與趨勢,各科選擇一本出題老師之教科書精讀,配合補習班整理的資料,法學知識既見樹又見林。宜先準備實體法(民刑及行政法),再程序法。尤其是,民法總則與行政法讀好,就容易打通習法之任督二脈。除民法(權利社會化下之私法,私權已屢屢受公益、公共秩序之拘束限制)外,包括刑法及各程序法都屬公法規。民總好,行政法就好;行政法好,刑法與程序法即容易融會貫通。國考時面對不會的題目,就試著以立法者的角度,參酌研讀過之相關科目的知識,去提出自己的看法作答。
 

又見奉命起訴!?

又見奉命起訴!?

檢察官開庭不按規定錄音致事後各說各話,不利益應該歸誰負擔?

個人平時研究公法的心得如下:
公權力(行政處分)雖受有效推定,但不受合法推定;當其合法性遭受人民質疑時,應該由公權力一方舉證證明其公權力行使之程序與內容(實質)均具合法性才是(參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等規定)。

引文:
新竹市長高虹安擔任立委期間,被控詐領助理加班費46萬多元,台北地院10日傳訊她的前公關主任、綽號「公衛文」王郁文,王女聲請勘驗檢方偵辦期間「消失的16分鐘」,並爆料檢察官說出「對!因為上面指示要起訴高虹安,起訴你們這些助理。」北檢10日晚間回應,檢察官偵查中對被告分析利弊得失,或曉諭是否認罪,是善盡客觀義務。至於王女所稱檢察官說「上面」要起訴一事,與事實不符。113.1.10 fb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110005169-260402

國家,不是憲法財產權保障的主體,人民才是!

國家,不是憲法財產權保障的主體,人民才是!

唯有憑良心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才能心安理得自在⋯分享昔日法官生涯的審判經驗。

個人在86年3月間,時任高雄地院法官承審85年度重訴字第727號原告國產機關循「土地總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所有權人名義,訴請被告黃姓民眾拆屋還地之事件,即曾援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1360號判決:「台灣光復後,政府辦理土地總登記,其目的在整理地籍,僅為地政機關清查土地之一種程序,與物權變動無關,並不影響光復前原權利人因登記取得之物權。」之見解,判決土地管理機關敗訴。

日前,欣聞憲法法庭宣告人民訴請政府返還前經「土地總登記」為國有之私有地,沒有15年請求權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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