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賀新禧並分享喬遷之喜

注目焦點

余參與學會的發起成立,轉眼之間已二十多年,今榮任第八屆理事,在感恩先師法治斌教授對於當代行政法學知識的啓蒙,並讓我有機會參與發起設立,見證本土公法學知識的成長與茁壯之餘,面對國家權力越見集中,人權普受威脅,民主法冶在民粹操弄干擾下,似有步入法治國黃昏危機之際,行政法的實務工作者更應秉持先師的教誨,勿妄自菲薄沈默以對,而在釋憲實務上屢敗屢戰作更多更大的奉獻,期待行政學會致力法治國建設及兩岸學術交流的設立宏旨日益展現。4/30 fb

「卡到陰」致死,本所法律協助獲得理賠!

「卡到陰」致死,本所法律協助獲得理賠!
民間形容的急性精神錯亂、精神或身體失序,甚或被「不乾淨」的靈界力量干擾而「卡到陰」、「煞到」、「沖到」,而意外致死狀況,常被認定是自殺,而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
本所近期代理「卡到陰」致死的保險給付事件,克服法律上關於認定是否屬於保險法上意外事件、因果關係、被保險人自由意志可能、舉證責任等層層障礙,為當事人向保險公司主張應有權益,獲得相當成果。
其中一案當事人歷經前兩個審級皆敗訴,在當事人堅持與本所努力下,終於在最高法院扭轉,取得有利見解發回更審,在更一審時改判獲得有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保險上更(一) 字第3 號),再經最高法院程序上駁回保險公司上訴而告確定。另案則是一審即獲得法院有利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2號),再於二審時協助當事人與保險公司成立和解,獲致法院、爭訟兩造三方皆可接受之結果,消弭裁判不確定性風險,圓滿解決法律爭議。
是的,「卡到陰」,也是需要律師「道長」專業協助的!

訴願四件全勝!

今天下午接到金石法律代理的4件環保署訴願決定,令人大為開心。因4件訴願案都在106.3.24同一期日,由環保署各自撤銷政府機關的行政處分。

案號:行政院環保署環署訴字第1050093183號、1050098644號、1050099160號、1050101239號等。

此次打破本所自己的紀錄。之前,曾在103.8.8當天,收到3件由金石法律代理之高雄市政府的訴願決定,也是在同一期日各自撤銷環保局的行政處分。

就在今天,大法官已成為第四審了嗎!?

就在今天,大法官已成為第四審了嗎!?
-司法積極主義下,司法解釋替代立法又自命為第四審,將引爆憲政危機?

當事人指南宮等兩名原告即上訴人在最高行政法院101判465號土地徵收事件審理期間,以土地徵收條例未明文賦予受特別犧牲之土地所有人申請徴收土地之權,有違憲之虞,乃請求法院依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252條(現為178之1)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被拒絕並於101.5.24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後,再聲請大法官解釋。

法制與法治

法制與法治,是不同概念。
前者,是著重於形式面之制度、合法性,任何統治者均自認其統治是合法的,在昔日威權統治年代,法制是壓迫人民的手段;後者,則是憲法賦予統治者應該「依法統治」、「依法行政」的誡命,要求政府守法、禁止恣意,是權力分立下保障民權的基本理念,也是令統治具有正當性的工具。
水能載舟 亦能覆舟,即在告誡統治者如心中沒有人民,就缺乏正當性,因而會被顛覆,革命也將會是人民的義務。
林石猛律師 105.11.30 Facebook

律師,你還要擔任遺產管理人?

建請台中律師公會不要再代徴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並請法院直接選任稅官擔任之。
三不五時,會員就接到台中律師公會代轉徵詢願意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公告。有意願者可先參閱黃文皇律師因一時出於公益考量,同意被台中地方法院選任為個案遺產管理人,而遭國稅局補稅並裁罰共1.1億元,見證國稅局官僚嚴苛的慘痛經驗(刊於全國律師,105.7,頁18-20),再決定也不慢。
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遺產管理人的職務之一為「清償債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是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因而遺產管理人有清償税款等公法債權之義務。
如律師公會仍然要幫法院代徴遺產管理人,可否請將相關法令説清楚、講明白,而不要再發生類似黃文皇律師的慘痛案例,好嗎?

快訊!金石法律代理諸多釋憲聲請案,第736號(105.3.18)再度成功叩關,憲法爭訟已累計8案成果

拜讀陳新民大法官對於釋字第736號針對教師法第33條規定「合憲」宣告之多數意見,所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批評本號解釋昧於解決教師的現實爭訟困境,漠視現行法制未能充分保障爭訟權,其在結語指出:「尊師重道,請將教師的尊嚴以及完整的訴訟權還給教師!」之餘,除深感贊同外,金石法律並願持續努力為人權保障貢獻棉薄之力。尤其是,對於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年度被考評為乙等者,或因政權更替被恣意調職之文官,應再爭取行政法院容許其依行政訴訟法循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之訴,請求救濟的機會,期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而繼續加油!

願為戰鬥的法律人⋯

繼昨日高雄高分院宣判之日月光公司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103矚上訴3),二審逆轉勝,改判日月光公司(罰金刑)無罪定讞後,執業律師11年以來雲林地方法院的第一丈,即被告民進黨斗六市長候選人許百芳賄選案(104選訴1)下午宣判也是判決無罪。另兩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原告李育英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文化局間文化資產保護法事件(103訴180、103訴435),下午宣判也都幫原告打嬴了官司。
值得一提的是,雲林地院之賄選案經金石法律的律師播放證人的調偵筆錄錄音光碟,前後花了近兩百小時,而得以證明調查官確有不正取供之違法,甚至發現有涉嫌調查筆錄登載不實之疑問,才令被告得以刷洗冤屈。
以上,共四件由本人親自偕同所內律師開庭辯護、代理的案件,獲得全勝,為能替當事人爭取到司法上之個案正義而歡喜之餘,也希望有志之士共同為人權戰鬥!

落實憲法保障人權之理念,扮演行政法院監督依法行政的橋樑,是執業律師的初衷

金石法律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0、619、693、697、714、727號解釋之後,今日再貢獻第730號解釋,該號解釋也是由大法官宣告法令違憲之第三件。
落實憲法保障人權之理念,扮演行政法院監督依法行政的橋樑,是執業律師的初衷。金石法律,加油!20150618
新訊!金石法律參與的第6件釋憲案。
大法官於104.2.6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對不同意眷村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規定,違憲?」之爭議,作成釋字第727號解釋,雖宣告相關規定與平等原則尚無牴觸,合憲,但解釋文也指明:「眷改條例尚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有關法益之權衡並未臻於妥適,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即釋憲實務所謂的「合憲非難」之宣告方式。本號解釋是金石法律創所十年的第6件釋憲案,也是最令人遺憾心酸的案件!因本號解釋採取「合憲非難」之宣告方式,即肯定相關法律合憲,但又僅僅單純指出其不合理之情形,致原因案件之當事人依現行法制再無任何救濟途徑,形同不同意眷村改建者,即被國家機關掃地出門而一無所有。本號解釋僅著重平等原則,而疏未以比例原則審查系爭法律,遽為合憲宣告,殊違民主社會所強調的民主精神(參陳新民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功虧一簣,誠令人慨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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