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柯文哲案看到了「恐龍奶嘴法官」的恐怖 在柯文哲案看到了「恐龍奶嘴法官」的恐怖 任何人當面對國家機器的輾壓時,都如螻蟻一樣的脆弱不堪。 柯文哲涉貪案,暫且不論輿論大多是在意其罪刑多重,但本於法治國的憲法忠誠義務觀察,個人則是看到了台北地院是如何公然踐踏程序正義,向壞人學習而自甘墮落: 1、縱容檢察官一再違反法治國禁止不擇手段採證原則的惡行。 2、揭露刑事法庭上控方(原告)與辯方(被告)權力、地位極端不對等的現實,容任檢察官有非得覊押被告不可的權力運作而公然上演法庭「兩個打一個」的連續劇。
越打越詐,律師成了代罪羔羊?-無罪推定,原來是假的只是說說而已嗎? 「若律師明知或可得而知款項為犯罪所得,而仍收受作為辯護報酬,仍可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之洗錢犯行。」是士林地院112金訴545判決的見解。 即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罪。 台灣地區詐騙橫行,越打越詐,還外銷揚名國際。最近連律所的電郵信箱也一而再接到詐騙訊息,虛應故事,回稱已報警仍然不肯罷手,連律師也要騙。這般目無法紀,或許就是咱們社會「上行下效」的效應吧!?
寫在司法官學院71週年-習法初心,不敢忘也不能忘 寫在司法官學院71週年 -習法初心,不敢忘也不能忘 照片中的「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就是當年還處於戒嚴期間我們司法官班第23期的司法官訓練所,既稱「訓練所」所以每天要做勤務檢查-牙刷牙抔、被子有無排放整齊?到結訓前也會不定期被提醒要將黨籍自政大轉到訓練所。在離所前的結訓感言,至今印象深刻的是,我在報告中建議訓練所應該是著重於司法官恢宏氣度的培養,而不是內務檢查並將其成果作為操行成績的參考。分發公告一出發現自己要到台東地院報到,就立即志願改任檢察官,之後轉任法官及律師。因此,與高雄港都結緣40年。
審判長強塞公辯,合憲❓ 審判長強塞公辯,合憲❓ 律師實質辯護的前提,是信賴的委任關係,審判長豈可不知嗎❓ 律師堅持參照司法院之宣導影片,想「站法庭中間」辯論,竟遭高院合議庭之審判長「禁止辯護」,再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是「為了保障實質辯護權,不是逼他換律師」。高院合議庭審判長只因律師想仿效司法院的宣導影片進行辯論,拒絕依令坐回律師之席位,即行使訴訟指揮權,禁止辯護,並強行替被告更換辯護人,公然侵害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如此這般,真的沒有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嗎!❓2026.1.21 fb 新聞出處:
將自己報案筆錄PO網 妨害秘密罪嫌起訴判無罪 將自己報案筆錄PO網 妨害秘密罪嫌起訴判無罪 偵查不公開之相關規定,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所約束之對象,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警察、辯護人等法執人員,並非告訴人或被告。 以上,是橋頭地院就一位民眾將自己報案筆錄PO網,涉犯妨害秘密罪嫌被起訴判決無罪的部分理由。(相關報導另詳留言版)2026.1.20 fb 新聞出處:
政府拒依法編列預算賴皮,怎麼辦? 政府拒依法編列預算賴皮,怎麼辦? 空歡喜?不是喔! 銓敘部官員:退休警察人員拿到審定函就具有公法上請求權。亦即,審定函係賦予人民權益的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可以依照規定救濟。 依審定函上之救濟教示,受處分人如有不服得在30日由向保訓會提復審(相當於訴願)。問題是,審定函沒有違法,純粹是出於主管機關沒有編列#預算,而令退休人員毎月少領數千元,怎麼會是提復審救濟呢?
「司法不應變成政治武器」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司法不應變成政治武器」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咱們的3名大法官,公開宣稱「五人判決」(憲法法庭114憲判1號),當然無效! 好樣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捍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6名大法官,拒絕充當川普的政治武器。 據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