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柯文哲案看到了「恐龍奶嘴法官」的恐怖
在柯文哲案看到了「恐龍奶嘴法官」的恐怖
任何人當面對國家機器的輾壓時,都如螻蟻一樣的脆弱不堪。
柯文哲涉貪案,暫且不論輿論大多是在意其罪刑多重,但本於法治國的憲法忠誠義務觀察,個人則是看到了台北地院是如何公然踐踏程序正義,向壞人學習而自甘墮落:
1、縱容檢察官一再違反法治國禁止不擇手段採證原則的惡行。
2、揭露刑事法庭上控方(原告)與辯方(被告)權力、地位極端不對等的現實,容任檢察官有非得覊押被告不可的權力運作而公然上演法庭「兩個打一個」的連續劇。
3、昭告天下作為承審案件的地院合議庭不能獨立判斷得否將被告交保停止覊押,而須仰賴高院的裁定指導,司法如此違背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基本要求(公正、公平),侵害基本人權之保障,可否稱之「恐龍奶嘴法官」?
檢察官面對承審法院將審判中之被告停止覊押准予交保之裁定,最高法院96台抗593號裁定早已參酌相關刑事訴訟法令的意旨,否認檢察官享有抗告權的見解。司法院亦頒訂「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四項規定:「檢察官僅於偵查中始得聲請羈押、延長羈押、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在審判中,並無為上揭各項處分之聲請權,其提出聲請者,應以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以上見解已經長期穩定適用至本案之前。本案台北地院在檢察官不斷抗告逼迫高院廢棄地院之交保裁定,地院更裁天價交保,亦屬違反平等與比例原則,濫用司法裁量權,等同削弱被告之抗辯能力。司法部門違反先例選擇性執法,如此這般,悖離恪遵程序正義之憲法誡命,不僅侵害無罪推定的被告人權,亦是在向壞人學習的司法作為,如何得以確保個案實體正義的實現呢?
「只有透過程序正義而發現的實體正義,才是正義」,教科書都是這樣寫的。願就教於國內的刑事訴訟法大師們,這句話在柯文哲案還算數嗎?還是刑事被告在「兩個打一個」的法庭上依舊如螻蟻一般的脆弱不堪呢?115.3.28 fb
分類:
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