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打越詐,律師成了代罪羔羊?-無罪推定,原來是假的只是說說而已嗎?

「若律師明知或可得而知款項為犯罪所得,而仍收受作為辯護報酬,仍可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之洗錢犯行。」是士林地院112金訴545判決的見解。
即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罪。
台灣地區詐騙橫行,越打越詐,還外銷揚名國際。最近連律所的電郵信箱也一而再接到詐騙訊息,虛應故事,回稱已報警仍然不肯罷手,連律師也要騙。這般目無法紀,或許就是咱們社會「上行下效」的效應吧!?
少數律師犯錯與詐團同伙,該辦。但當國家機器擁有廣泛公權力的行政、司法部門都對詐欺犯行束手無策之時,法律也無規定律師不得為涉嫌殺人或詐欺犯辯護之明文,況且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判決定讞之前的任何人都是無罪推定的,這是人權保障的基本法律設計。上揭法院判決倒果為因,似乎是認若律師接受詐騙相關案件之委託辯護,即要被打上質疑的問號,因此如未立於倫理道德的制高點,注意查證所交付委任酬金之確實來源,萬一該酬金剛好就是客戶犯罪所得的一部分,就應以洗錢罪論處,否則「無異將助長集團式詐欺犯罪之誘因」,上揭判決的理由又謂「判斷重點仍在於主觀上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所收受、持有或使用之標的為特定犯罪之所得。」,難道是要受任律師先自己審判自己嗎?這樣的論理邏輯,各行各業的交易是不是也應該如此受規範?沒有公權力的律師,如何查證客戶支付的法律服務費用來源或是否合法,如未查證即可能須要承擔公權力機關打詐無能的後果?如果這則判決的高見被偵查機關或法院廣泛援用,將是律師界的災難,律師成為代罪羔羊,然而根源未解這個社會
恐怕依舊是「越打越詐」不亂也難啊!
「無罪推定」是寫在紙面好看的嗎?若在法院判決詐騙被告有罪確定前,律師即有義務先行認定是詐欺犯並審查酬金是不是其犯罪所得?如是法律見解,那你我就大可斷定在咱們的國度所謂的「無罪推定」是假的,只是說說而已,千萬別信以為真!
 
林石猛律師2026.2.5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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