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不是憲法財產權保障的主體,人民才是!

國家,不是憲法財產權保障的主體,人民才是!

唯有憑良心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才能心安理得自在⋯分享昔日法官生涯的審判經驗。

個人在86年3月間,時任高雄地院法官承審85年度重訴字第727號原告國產機關循「土地總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所有權人名義,訴請被告黃姓民眾拆屋還地之事件,即曾援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1360號判決:「台灣光復後,政府辦理土地總登記,其目的在整理地籍,僅為地政機關清查土地之一種程序,與物權變動無關,並不影響光復前原權利人因登記取得之物權。」之見解,判決土地管理機關敗訴。

日前,欣聞憲法法庭宣告人民訴請政府返還前經「土地總登記」為國有之私有地,沒有15年請求權時效之適用。

政府於民國54年間辦理土地總登記,因當時資訊、權利意識不足,長年受日本教育的地主石羅不識中文,沒有辦理登記,土地因此被視為無主而登記為國有。石羅孫子石豊田提返還土地訴訟卻敗訴,認為確定終審判決所援用之最高法院70年判例有關15年之請求權時效,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認為,該判例未保障人民財產權,於十二月二十九日以112憲判號判決,判決違憲。判決理由(第31段)中闡䆁:「國家就其與人民間之私權爭議,原則上固得主張相關規定所賦予之權利。然而,國家係為人民而存在,本質上既不可能擁有如人民般得自由發展之人格及維繫生存之需求,亦不可能如人民般享有得自由追求之私益,只能追求公益,以執行公共任務為職志。從而,國家自無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財產權之基本權利。」之憲法意旨。112.12.31 fb

憲法,本來就是具有高度政治性的法律,是拘束國家公權力機關,用以保障民權的根本規範,為各黨派與人民能普遍接受的最大公約數。唯有如此,庶民百姓人家方能享有和平共好的歲月。113.1.2fb
ps.
憲法法庭112憲判20號判決理由(第31段)中闡䆁:「國家係為人民而存在,本質上既不可能擁有如人民般得自由發展之人格及維繫生存之需求,亦不可能如人民般享有得自由追求之私益,只能追求公益,以執行公共任務為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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