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幕後/高虹安的「大秘寶底加」!公法權威律師逆風見解助拳閃停職

新聞幕後/高虹安的「大秘寶底加」!公法權威律師逆風見解助拳閃停職
 
 
(記者王吟芳/綜合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46萬元助理費遭依貪污罪起訴,在政壇投下震撼彈,法界多數認為法院審理時她若不認罪恐被重判,但國內公法權威、律師林石猛卻發表逆風見解,指高虹安當時的立委身分雖屬公務員,但她與助理間是勞資關係,雇用助理是與執行公務無關的私經濟行為,應論以《刑法》公務員詐欺或偽造文書等罪,而非《貪污治罪條例》。
 
未來法院若採此見解變更高虹安的起訴法條,不但法定刑度大幅減輕,高虹安將不會面臨一審有罪就遭停職的下場,也不會因為所犯罪名是貪污罪,就被法官宣告褫奪公權。
 
林石猛強調,他並非認為高虹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是應適用正確法律追訴犯罪,「罰其所當罰」。他表示,助理費是國家補助民意代表去運作服務團隊,藉此提升問政品質,民代與所聘僱的助理之間,存在的是《民法》上的僱傭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適用《勞基法》規定,屬行使公權力或執行公務以外的「私經濟行為」。 
 
林指出,前大法官吳庚在《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一書有提及,私經濟行為又稱私經濟行政或國庫行政,指的是國家並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是處於與私人相當的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例如政府對民眾提供住宅貸款,或行政機關向民間租用辦公廳舍、僱用臨時性工作人員等。
 
林並引用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464號刑事判例認為,公務員關於職務上之行為有時雖也足以構成背信罪,但已不合於瀆職罪之構成要件為限,如果犯罪行為已足已成立瀆職罪名,就不能以其違背職務而認為構成背信罪。換句話說,就是公務員也可能成立詐欺、背信或侵占之準凟職罪。
 
林石猛說,由於《貪污治罪條例》處罰的是公務員利用行使公權力或執行公務機會貪贓枉法,因此在一般的私經濟行為中貪取公款,只要不是執行公權力範圍內的公務,就不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而是要回歸《刑法》的詐欺或侵占等罪,再依公務員身分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管碧玲去年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聲援韓豫平(左)。資料照片/林啟弘攝
 
事實上,同樣的討論去年也出現在韓豫平將軍挪用2880元加菜金一案,最高檢曾為此函詢全國各地檢署,要求針對公務員小額詐領公款案,究竟應該適用貪污罪還是《刑法》普通詐欺罪表示意見,統計結果,贊成適用貪污罪跟反對的比例分別是4:7,顯示《貪污治罪條例》情輕法重,適用上確實造成疑慮,最高檢也在去年2月開會決議,今後類似案件原則上都改以普通詐欺罪論處。
 
法界人士指出,《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只要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度就需停職;《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也規定,犯貪污罪且被判刑者,一律宣告褫奪公權,其他罪名則無強制規定。法院審理高虹安助理費案時,若採此一見解變更起訴法條,高虹安有望閃過貪污罪,可在判決定讞前暫保市長大位,也不必然會被褫奪公權,中止政治生涯。
 
但有資深法官認為,助理費早年被認定為民代薪資的一部份,直接匯入議員或立委帳戶,後來改變支付方法匯入助理帳戶,性質上也從議員薪資的實質補貼變成公款。迄今詐領助理費案件的主流見解,仍以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為主,最高法院從未出現過不同的法律見解。「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應該只是少數說,依照起訴內容與最高法院向來的判決見解,高虹安應該是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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