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 金石法律第16件䆁憲案(112憲判2)成功!

賀 金石法律第16件䆁憲案(112憲判2)成功!

金石法律成功為法律扶助刑事被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再審事由所稱「應受……免刑」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內,始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無違。聲請人於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就原因案件得依法定程序向再審之該管法院聲請再審。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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