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酬金可向他造請求賠償?

律師酬金可向他造請求賠償?

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在事實審固未採律師訴訟主義。然當事人為伸張權利所必要而支出之律師酬金,如可認為因他造之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者,非不得向他造請求賠償。倘上訴人為起訴保全證據,請求公證人公證網頁資料與列印資料相符;為免被上訴人侵權行為造成損害之擴大,請求媒體撤除報導,基於專業分工,委請律師與眾媒體折衝交涉,因而支出之費用,是否均非屬於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之範圍內,而不得請求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非無研求餘地。

以上,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02號民事判決之意旨,可供參考。
ps.
最高法院為法律審,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律師酬金須由最高法院裁定,核定金額經常低於國稅局所公布各地一個審級律師酬金的課稅基準,而遭當事人抱怨。112.2.13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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