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人訴訟權不及違建之檢舉!?

再多消防弟兄殉職於違建火場,仍然無法改變行政法院的法律見解?

鄰地指定建築線、取得建築執照及影響日照權時,如旁人認已損及其權益均已可循行政爭訟請求救濟。但就緊鄰的違建,已明顯違反建築及消防法規而提出請求工務機關拆除違建的檢舉,被拒絕後,檢舉人再循訴願及行政訴訟也均未獲得救濟,而再提抗告或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近期先後以110年度上字第154號裁定駁回上訴、110年度抗字第147號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均是金石法律代理的案件)。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未能依舉輕明重之法理予以救濟,而在深感無奈之餘,只好考慮再循聲請釋憲程序,訴諸大法官釋憲。

令人疑惑不解的是,鄰居依法定程序申請指定建築線或建築執照(含影響日照權,日照權是金石法律代理而爭取到的權益),旁人既可以權益受損為由進行行政爭訟,為何鄰居公然違反建築法第25條之規定擅自搭建違章建築,又不符消防法規時,旁人卻被認定其無公法上的請求權,而不得行政救濟呢?

君不見近年來已有多少位消防弟兄因搶救違建的工廠等建築物,而一再殉職火場令人不捨婉惜的事件,行政法院卻仍然固守昔日的見解而不予近鄰的檢舉人救濟的管道,誠令人不解並深感遺憾。7/9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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