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判僅供參考? 學者:拘束力有疑義
憲判僅供參考? 學者:拘束力有疑義
憲法,是時代挑戰的回應,為國家最高的法規範,具有拘束行政、立法及司法之效力。各國家機關基於憲法忠誠義務,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有優先服從之義務,乃因憲法賦予憲法法庭得審酌時代挑戰予以因時制宜回應的權力。
然而,若憲法法庭之審判權係來自國會之立法程序,而非憲法明文或經修憲程序所賦與,如現行之「裁判違憲審查權」(或稱第四審),既係來自於國會利用憲法訴訟法之立法程序,為憲法法庭所創設增加之審判權,若認其效力可凌駕於國會之上,且不得經由立法程序予變更,恐係違憲之見解。
國會之憲法忠誠義義,無非是依憲法授權而肩負「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韓非子·五蠹)之立法功能。參諸學理上之「反面理論」,憲法法庭之「裁判違憲審查權」既係來自國會之立法程序,則國會本於憲法忠誠義務,體察民情適時變更此部分裁判之見解,自係國會的權力與義務。20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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