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法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得由二審合議庭逕依職權認事用法。

高虹安案法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得由二審合議庭逕依職權認事用法。
 
合議庭或高虹安如因此深感遺憾外,還有哪些有利的途徑可參考呢?
 
個人管見二審合議庭本來即得經由合憲性解釋,變更起訴法條,而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改依刑法第134條之準瀆職罪審理,斟酌全卷證據資料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或侵占等準瀆職罪,而不應或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因依個人確信的法律見解,系爭類型案件是涉及行政私法之國庫行政(私經濟行為)運作過程中,有無不法詐取或侵占補助款的行為與意圖之認定。凡此,得經由普通法院在審理期間就補助款來源之法令為合憲性解釋,正確認事用法。
 
個人在88年擔任高雄地院刑庭庭長之合議庭,即曾參酌相關大法官之解釋與法令規定,經由合憲性解釋將高雄市議會民進黨籍議員亮票案,以議會自律及檢警不得以不法手段刺探議員投票內容等理由,初次判決無罪,嗣經檢察官提上訴,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的經驗或許可資參考。114.2.8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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