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將被告轉換為證人未經具結之供述,對於其他共犯具有證據能力?

檢察官將被告轉換為證人未經具結之供述,對於其他共犯具有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是法律保留之事項;證明力則是法官自由心證職權行使之範疇。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有無證據能力?個人以為不能以決議或裁判理由予以創設、變更。

此外,交互詰問僅是法院踐行之法定調查證據程序,亦與證據能力之有無的判斷無涉。在審判實務上,倘認法律規定有所不足,就應循修法解決,不宜經由類推適用擴張、變更現有法律之規定。否則,即有違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

司實務上大多持肯定見解,如此寬待檢察官未恪遵正當法律程序的偵查作為,訊問證人應命具結而未具結的供述,認仍可作為法院證明被告是否犯罪的證據,無疑地是以侵害刑事被告的人權作為代價。

分類: 
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