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政治不正確文

朋友們,為保護財產權而奮鬥,是爭取尊嚴的光榮之役。
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開宗明義闡釋,保障財產權才能發展人格、維護尊嚴!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1215年,英國大憲章第三十九條即要求當時的統治者,「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之後,16世紀義大利哲學家、政治家馬基維利更提醒君王,不可恣意剝奪人民的財產權,而曰殺父之仇或可望,奪財之恨則終身難忘!吾國憲法第15條亦已明定財産權與生存權並列,應予保障。
近來,退休、退伍軍公教的退休金遭到國會立法溯及既往地侵害,執政者本當易地而處,將心比心,而不是只計算一時選票的掠奪,方能冀求兼顧其尊嚴之維護下,令其共體時艱,創造和諧共榮。否則,徒以檢警公權力交相脅迫,終將其逼上梁山,呼群聚義,造反有理,用以回饋昔日奉獻心力的國家。
當下的台灣,既然號稱是民主法治的國度,統治者當知在憲法上人民並無愛國的義務,與其要求人民愛國,不如先讓人民深切體會這是一個值得珍惜愛護的國家。106.8.26林石猛律師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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