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今天,大法官已成為第四審了嗎!?

就在今天,大法官已成為第四審了嗎!?
-司法積極主義下,司法解釋替代立法又自命為第四審,將引爆憲政危機?

當事人指南宮等兩名原告即上訴人在最高行政法院101判465號土地徵收事件審理期間,以土地徵收條例未明文賦予受特別犧牲之土地所有人申請徴收土地之權,有違憲之虞,乃請求法院依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252條(現為178之1)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被拒絕並於101.5.24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後,再聲請大法官解釋。

今天大法官宣告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1項,未就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地人向向主管機關申請徴收地上權有所規定,作成747號解釋為附一年定期失效之違憲宣告。

747號解釋除在解釋文末句,再採742號解釋模式,指出:「逾期未完成修法,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徴收地上權。」以司法解釋替代立法,避免再次發生696號解釋後逾定期失效之「落日條款」,才完成修法(留下空窗期)或666號解釋後遲遅怠於修法(圖利姦宿合法化)之流弊外,並於理由書中指明:「本件聲請人就聲請釋憲原因案件之土地,自本號解釋送達之日起三個月,依本號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如此一來,形同由大法官以解釋直接廢棄最高行政法院101判465號確定判決,賦予指南宮直接向需用地人國道高速公路局向內政部申請徴收地上權之公法上請求權。大法官似乎有意以747「飛機」,為「最高」行政法院送終,而自居第四審嗎?

值得觀察的是,如國道高速公路局堅持上揭確定裁判尙未經再審訴訟程序廢棄而失效(如730號解釋之案例),並主張747號解釋並非法定之「執行名義」,而再次拒絕指南宮等二人的申請案,大法官職權無疑將與立法權、行政權及最高(行政)法院間,發生積極的衝突,是否會因而釀成憲政危機呢?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本件一審判決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訴2427判決,認為原告指南宮等先前曾申請被告呈請內政部徴收而被拒絕之行為,並非行政處分,而是行政事實行為,如有不服,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而不是依同法第5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曾提訴願,被交通部決定不受理)之見解,獲得上揭最高行政法院維持部分,個人則予以贊同。因個人昔日任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期間,即曾於92.8.29,以92訴425號徴收補償事件判決,以一般給付訴訟之訴訟類型,判決被告雲林縣政府應侬原告之申請作成徵収報告呈報內政部作成徴收處分。嗣經被告上訴,再由最高行政法院於94.11.10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即採同一見解。

106.3.17  林石猛律師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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