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 金石法律第14件䆁憲案(111憲判7)終於出爐!

陳明賢律師陪同被告接受偵訊,高雄地檢檢察官以陳律師的筆記過於詳細,命法警當場扣押並記明於扣押筆錄及偵訊筆錄。陳律師旋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一六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之。高雄地院以一0五聲二五三一號裁定,略以非屬法定得聲請之事項予以駁回,並不得抗告。陳律師乃於一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聲請解釋憲法,歷經五年八個月,終於在今日宣示相關法律違憲之裁判。

111年憲判字第7號主文:
一、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其他規定,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於此範圍內,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符,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
二、於完成修法前,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所定程序,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為限制或禁止辯護人於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111.5.27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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