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後,國家要保障婚姻是加重賠償,不是不用賠償!

通姦除罪後,國家要保障婚姻是加重賠償,不是不用賠償!

本件原告所主張之「配偶權」,其本意不就是要求配偶忠於婚姻契約,得以婚姻幸福美滿的權利?法院應該行使闡明權而未行使,即是違法判決。配偶有性自主權,所以國家刑法不罰,雖然國家已不以刑罰權介入婚姻,但是違反婚姻契約也同時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嗎?

票據刑罰廢除,亂開支票不顧交易信用,可以不用負民事責任?還是要負民事責任,但並非以支票之發票人為持票債權人之權力(利)客體,而是契約相對人違約背信的責任。

台北地院109年原訴41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將配偶權,似乎是以權力(power)而不是權利(right)來解讀配偶權之「權」字,豈是原告起訴的本意?在刑法還有通姦罪之刑責時,男女之一方仍有可能因妨害配偶性自主之自由而被起訴強制性交罪,是因為另一方在婚姻期間仍然存有性行為同意與否的權利,足見通姦罪之所以存在,並非以配偶是權力支配的客體出發。

本件法官似怠於行使闡明權又好發異論,錯誤解讀大法官解釋。憲法學與大法官釋憲實務悉認國家有保護婚姻家庭基本權的義務,司法機關經由民事裁判制裁違反婚姻契約的當事人,而課其民事賠償責任,即是展現國家保護婚姻家庭基本權之功能的體現。尤其是,在廢除通姦刑罰之餘,更為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家庭基本權不可或缺的手段。凡此,實與配偶彼此間各保有性自主權是兩碼子事!12.27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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