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使公權力,故意違法侵權,被害人仍然可向其訴求賠償⋯

只要原告即被害人主張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是故意侵權造成其財產等權益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公務人員並不會因有國家賠法之實施而免於被索賠的權利。因而,被害人可單獨向公務人員訴請損害賠償,亦可在國賠案法院審理期間,追加公務人員為共同被告,而要求法院判決公務人員與機關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種連帶責任並不是法律明文規定,而是因為法律適用的結果使然,故學理上稱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且如原告請求賠償金額沒有增加,是不用再另外繳納裁判費。此際,被害人如為確保日後索賠債權之實現,也可對於公務人員向法院聲請假扣押。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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